福建专项整治校车交通安全 载人不得超员超速

来源: 红网

作者:张志滨

2012.05.31 - 校车 安全 管理

  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严肃责任追究。”30日,福建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校车及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专项整治。按要求,今后全省所有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通知》规定,全省各地要健全落实学生接送车辆及其驾驶人、照管人员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对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在7月5日前按有关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同时,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加强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各地各学校要教育引导学生不乘坐无牌无证车辆、不坐超员、超速车辆,不坐“摩的”、货车、拖拉机等非营运车辆,教育家长不要擅自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孩子,凡发现安全状况差、不符合标准以及没有校车标识的“黑车”接送学生时,要主动向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举报。

  通知还指出,要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鼓励引导校车服务单位和个人购买更换国标校车,从事接送学生服务,确保今年1238辆非专用校车更换任务的完成。要加强对校车和学生接送车辆运行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部位及校园周边道路的巡逻管控,依法严厉查处超员、超速、饮酒和醉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特别要大力开展对县乡道路和农村及山区接送学生的非法营运客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非法拼装车和“摩的”等集中整治与取缔活动,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道路的学校标志、人行横道标志标线、校车停靠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护栏和车辆减速等设施。

  2012年底前,福建省将确保所有学校的校车和从事校车服务的集中接送学生的车辆都要安装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的行驶记录仪。

  集中整治期间,各地公安、教育、交通运输部门将继续坚持举报监督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校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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