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津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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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规范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昭通市教育体育局、昭通市公安交警支队、昭通市交通运输局共同商定,决定从即日起对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幼儿园)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一、审批权限。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云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权限实行市县同权原则。即:校车运行路线未跨各县(市、区)区域的由各县(市、区)按程序进行审批;校车运行路线已跨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区域的,由车辆落户地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级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批。
二、审批流程。
(一)校车行驶路线在本县(市、区)辖区范围内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县(市、区)教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县(市、区)教体主管部门受理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分别送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签署审查意见,最后形成综合审查意见后报当地政府审批,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最后作出的审查意见核发校车标牌。(二)校车行驶路线需要跨越2个及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需向市教体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教体行政部门受理后,送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征求属地对口部门的初审意见后提出市级审查意见,最后由市教体部门结合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形成综合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市政府最后作出的审批意见核发校车标牌。
三、申请材料。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校车申请人在证明其学校(幼儿园)办学合法性(办学许可证)的前提下,应提交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并填写《云南省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以下办证材料作为附件:
(一)符合校车标准的机动车行驶证;
(二)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与学校签署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有健全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险凭证。
四、审批时限。教体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意见后分别送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进行审查,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应在当日做出审查意见,当日无法审查完毕的最迟应在3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并回复意见。教体行政部门收到回复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审查意见报政府审批,政府同意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发给校车标牌,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五、变更审批。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凡“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校车标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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