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刑法万能”,校车安全有赖规则意识重塑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2019.06.10 -

  日前,海南万宁某幼儿园一男童被遗忘在校车内,最终中暑脱水而亡,包括班主任、接送老师、校车司机等多人被刑拘。有媒体梳理近3年来至少12起幼儿被遗忘校车事故发现,事故中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责的直接责任人“多被判缓刑”,因监督不力被指犯玩忽职守罪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多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一边是“幼儿被遗忘校车内致死”的严重后果,另一边是缓刑这一无论在公众看来还是依据法律都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结果,二者加在一起确实容易让人有一种“判轻了”的感觉。但是,正如法律专家分析所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到七年,情节较轻的还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以刑罚,目前几起案例的刑事判决结果大体符合法律规定。

  被以关键词检索归集到一起的几桩校园安全事故案,与事发时社会各界的热议相比,事后的刑事追责可能多少有些不匹配。但必须要说,这也正是司法相对远离现实纷扰、得以冷静居中判断的价值所在。更何况,被集纳到一起的几桩刑事判决结果,除了公众直观看到的“校车安全事故”、“缓刑”这样的关键词,事实上都有各异的具体案情(包括个案当事人在事故前后的各自举动),尽管判决结果最终可能趋同,但具体司法在每一起案件中的裁量和判断都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判断。

  值得思考的是,人们对校车安全事故刑事追责部分的关注背后,可能是一种“法律万能”乃至“刑法万能”的心态。公共事件的责任追究,法律尤其是刑法只能是社会最后(而非全部)的底线,缓刑仅代表刑事立法、司法层面对待具体某一问题的判断,在此之前奏效的还应当有日常社会治理的诸多规则。具体到校车安全的保障和责任追究,则还有对行业准入、日常运作和责任追究的全链条行政监管,被判缓刑的责任人可能面临相对高额的民事赔偿、职业领域的问责乃至行业禁入,这同样是事故追责的一部分。客观来说,即便最终是缓刑,追责可能也并不轻。倒是有必要追问,人们内心深处对刑事追责(尤其是实刑)的依赖,又究竟源自何处?

  在此番被汇总的诸多校车安全事故发生前,2012年4月国务院就已经发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对随车照管人员的基本操作规范有非常明确的要求,“应当清点乘车学生人数,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对照条例生效后发生的多起幼儿闷死在校车内的安全事故,几乎每一起事故都是“栽”在这一条细得不能再细的操作范式上。

  有明文规定,但悲剧依然不停上演,这种尴尬的局面似乎不独发生在校车运营这一处,从闯红灯过马路到系不系安全带,再到日常化的垃圾分类,人们对各种明示社会规则的实际遵守程度其实同样不容乐观。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正是公众对责任追究的轻重判断习惯以刑法来衡量的原因———缺乏对实刑之外其他责任追究方式的基本敬畏和信赖。入刑(甚至实刑)与否,成了不少人判断问题严重性的唯一标准,而对在此之前的一应社会规则置若罔闻,这可能才是最值得反思的地方。

  让包括校车在内的社会日常运行能严丝合缝、按部就班,把责任追究机制中的每一项做实,是让刑法问责也回归其本位、不被过分期待的基础。未成年人出行的人身保障,需要的是像“上下车核对人数”这样环环相扣的责任落实,而不能仅仅寄希望于事后严肃追责的震慑。

告别“刑法万能”,校车安全有赖规则意识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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