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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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乘坐校车回家途中
嘴部撞到车窗导致受伤
校车公司是否应当担责?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原告郑某某系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学校六年级二班学生。被告与原告所在学校订立运输协议,约定由被告为该校定期接送学生。2021年12月31日下午,原告乘坐被告某校车回家,行驶至聊城市东昌府区张炉集镇前石槽村过减速带时,原告嘴部撞到车窗上,致其右上颌门牙受伤。原告被送往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医院检查治疗。诊断结果为:右上1牙齿完全脱出,右上2、左上1牙震荡。支付医疗费46.3元。
根据原告申请,原告18周岁前临时义齿安装修复费用为1000元/次、自受伤之日起至18周岁期间每2年更换一次;18周岁后行种植体义齿安装,安装费用约需人民币12000元或者届时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伤后护理时间为20天,营养时间为40天。原告支付鉴定费1560元。
经法院核定,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义齿修复及种植体安装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21586.3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在乘坐其校车过程中受伤不持异议,但其主张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自己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在原告存在“自身健康原因”“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被告才能免责。但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上述情形或过错。因此,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对原告在乘坐其车辆回家途中因伤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一、限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郑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义齿修复及种植体安装费用共计21586.3元;
二、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247.44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222.56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判决随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某公司按照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法院财务交付了案款和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共计21808.86元,原告父亲到法院领取了全部款项。
法官后语
实践中,不少交通运输公司推出了校车服务,由所在学校向学生家长代收一定费用,由学校出面与交通运输公司签订合同,按约定完成对学生的接送任务,但实践中在运送学生途中会出现一些学生受到伤害的事件。
法官提醒:一是学生家长要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教育孩子遵守乘车秩序,系好安全带,不随意站立和走动,不把头和身体伸出窗外,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害;二是校车运送学生属于定制式运输,一旦出现学生受到伤害,对于承运人要按照《民法典》关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适用严格责任,除非学生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运人才可以免责,其他情形都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广大驾乘人员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确保学生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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