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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海口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日前,《海口市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海口市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从事校车服务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20辆以上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的标准校车,以及400万元以上实缴资本;
(三)有固定办公场地;
(四)拥有公司负责人、财务、车队长等必备的管理人员;
(五)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校车档案;
(六)配备实时校车监控系统平台;
(七)有完善的校车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八)有与校车驾驶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按规定为其购买的保险。
(九)其他相关事项。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将被注销资格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书面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新建、改造城市道路要把校车停靠站点设置与公交站点结合起来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规划及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规划校车停靠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校车在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的,也应设立相应的预告标识、停靠站点标牌。
新建、改造的城市道路,要把校车停靠站点的设置与公交站点的设置结合起来,在具备条件的地点可以设置港湾式校车停靠站台。在公路路边设置校车停靠站点的,应当选择在视线良好的地点。
校车停车时后方机动车不得鸣笛或闪灯催促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载有学生校车在路况、天气不好时不得超20公里/时
载有学生的校车不得跨市行政区域接送学生,不得在高速路上行驶,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在乡镇农村地区应受道路条件限制,应选用中型及以下校车。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校车禁止驾驶人、照管人员以外人乘坐
校车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低年级学生乘坐的校车,应当配备不少于1人的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全程随车照看乘车学生。
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制止开行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才能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在车上向学生宣讲乘车安全注意事项,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各种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开。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加油站不得给乘坐有学生的校车加油。
学校应当制定校车突发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行车预警机制,明确发生校车安全事故后的应急处理办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办法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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