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就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校车应配实时监控专人随车照管学生

来源:东北网

作者:仲亮

2020.11.11 - 哈尔滨 条例 安全管理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哈尔滨市拟制定《哈尔滨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即日起向社会各级和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市民可将想法和建议发送邮件到hrb4923@163.com,也可以书信的方式邮寄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160号哈尔滨市司法局立法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校车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据了解,为方便学生乘坐校车,征求意见中提出,鼓励依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校车运营单位以及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校车服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用于接送本校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或配备校车的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服务提供者在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申请校车使用许可,行驶线路可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跨区运行,在其他区县(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行驶线路不得跨越本行政区域。配备校车的学校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行驶线路以招生范围为限。

  征求意见中提出,校车审批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使用许可;行驶线路跨区的,由服务学校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意见后,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市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县(市)相应部门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为三年,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校车使用许可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十日内,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后,应当在三日内通知相应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注销手续。

  征求意见中还提出,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有犯罪记录、吸毒、传染病患者等不得随车照管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配备校车实时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三十日;涉及安全事故的监控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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